(二)教职工因事、病、婚、产、丧等原因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须向相关部门或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各单位要坚持教职工每日考勤记载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档案,与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紧密挂钩。教职工考勤使用规范的《考勤登记表》和《请(销)假单》。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四)事假:
1、乡镇(街区)教管会总校长和县直学校校长请事假3天以上的,须经县教体局主要领导批准。
2、中层以上干部请事假3天以内,须经教管会总校长(县直学校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的,须经教管会总校长(县直学校校长)批准。
(五)病假
:
1、教职工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批准;7天以上60天以内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由乡镇(街区)教管会总校长(县直学校校长)批准。
2、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二个月,又不符合病退、退休条件的,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乡镇(街区)教管会总校长(县直学校校长)同意,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县教体局审核批准;符合病退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连续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十年的发90%;工龄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十年的,发70%;工龄满十年的,发80%。
⑷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教职工,其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的工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15%,但提高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⑸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学校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教职工请事、病假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计,同时不享受当年绩效工资。
(七)婚、产、丧假:教职工请婚、产、丧假以及请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鼓励支持教职工通过成人教育和自考等形式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教职工离职(脱产)进修学习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县教体局批准,同时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离职(脱产)进修学习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进修学习期满返回原单位上岗的,返还进修学习期间工资;不返回原单位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返岗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教职工一学年累计旷工7天以内的,由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一学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15天以内的,当年工作考核定为不合格;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超假期离岗超过15天,或一学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一律作为自动辞职处理,其人事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县财政部门停发工资,人事、编制部门销除编制。
(十)单位领导越权审批假期的,因包庇隐瞒造成教职工擅自离岗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职工请销假规定,切实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做好考勤记录,杜绝管理漏洞,确保教职工各司其职,坚决避免教职工队伍中个别人员“在编不在岗”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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