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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私

[10-15 15:41: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教育教学   阅读:8780

导读:合理自私者是社会的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他们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因素。因为他们占的比例最大,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大力量。大公无私者较多的表现利他的行为,具有崇高的品德。为了国家、人民的利益,他们更容易作出牺牲。他们中的许多人,为了他人、国家、民族的利益,以献出人最宝贵的生命为代价而名垂青史,光照千秋。我深信,只要人类没有全部发疯,大公无私者就将永远在人类史上占有最高的道德席位,他们是不朽的。不幸的是,迄今为止,大公无私者始终未能在人类社会中占有多数,他们之所以超群拔类,从某种意义上看,正因为他们人少,虽然为号召向这类人看齐,人类消耗了无以数计的人力、物力,但仍然没有使他们成为“多数派”,──这本身也许就足以说明问题。关于三类人的纯经验描述,无疑是十分粗糙的,但大致的轮廓应不会错。应当指出,三类人都不是“纯粹”的。既不存在纯粹的恶自私者、亦不存在纯粹的合理自私者、大公无私者。倘若人确实能自我改造与被环境改造,那么作为个体的人必然具备成为恶自私者、或合理自私者、或大公无私者这三种可能性。因此,不可否认的是:三类人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相互转化并事实上在相互转化。一个曾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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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自私者是社会的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他们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因素。因为他们占的比例最大,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大力量。
大公无私者较多的表现利他的行为,具有崇高的品德。为了国家、人民的利益,他们更容易作出牺牲。他们中的许多人,为了他人、国家、民族的利益,以献出人最宝贵的生命为代价而名垂青史,光照千秋。我深信,只要人类没有全部发疯,大公无私者就将永远在人类史上占有最高的道德席位,他们是不朽的。
不幸的是,迄今为止,大公无私者始终未能在人类社会中占有多数,他们之所以超群拔类,从某种意义上看,正因为他们人少,虽然为号召向这类人看齐,人类消耗了无以数计的人力、物力,但仍然没有使他们成为“多数派”,──这本身也许就足以说明问题。
关于三类人的纯经验描述,无疑是十分粗糙的,但大致的轮廓应不会错。
应当指出,三类人都不是“纯粹”的。既不存在纯粹的恶自私者、亦不存在纯粹的合理自私者、大公无私者。
倘若人确实能自我改造与被环境改造,那么作为个体的人必然具备成为恶自私者、或合理自私者、或大公无私者这三种可能性。
因此,不可否认的是:三类人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相互转化并事实上在相互转化。一个曾是盗窃犯的人,也可以转化为为他人、社会利益而牺牲自己的英雄;一些曾冒生命危险为人民利益奋斗的“老革命”,也可转化为大贪污犯,或成为鱼肉百姓的“官老爷”。这是无须详尽讨论的,经验反复证明这一点。
这里,我想专门谈谈不存在纯粹的大公无私者的观点。
之所以要谈这个问题,是因为有人过去制造并在继续制造一个神话,说是有那么一种人,已达到如此的道德境界,他们在任何情况下,总是以他人利益、人民利益为重,不论何时何地,他们都宁可牺牲自己的利益以维护他人、人民的利益。他们不图名,不图利,一心为革命,一心为人民。他人、人民的幸福,人类的解放,是他们人生的唯一目标。总之,这些人毫无“个人私利”可言,是纯粹的大公无私者。(参照《伦理学词典》罗国杰主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第151页,“大公无私”
一目。)
此种观点,除了认为它是错将政治鼓动口号当作一种客观事实来陈述外,就只能认为它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神话──因为它既找不出任何事实来加以证明,也经不起任何的逻辑分析。持有此种观点的理论家们,当他们翻遍人类历史,搜寻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时,难道他们能找到任何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宁可牺牲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以满足他人的需要、幸福的人吗?人之能作为个体而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首先就在于人是为自己而存在的。对于个体来说,纯粹的为他人而存在,实质上也就否定了人作为个体存在的必要和可能。
四、人为什么自私及自私的历史性与永恒性
自私,既是重要、复杂、广泛的社会现象,那么,为了正确认识理解它,从本质上把握它,这就绝对必须回答:人为什么自私?
一种理论认为,自私是环境决定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的自私心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随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随私有制消灭而消灭的。”(见《通俗伦理学》李春秋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99页)进一步说,是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使得私有制建立,随之才形成了私有观念。简而言之,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自私)。换句话说,没有私有制,也就没有私有观念。
然而,上述理论提供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
这一论点。
陶大庸所著的《社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2年10月1版,下同)指出:“要确定原始社会中什么东西是个人财产,就得考查哪几种财物在埋葬死者的时候必须加以销毁。”接着,作者以山东大汶口发掘的133座墓葬为例,说明当时随葬的有生产工具、猪头、牙、骨,而且,“从总的趋势看,愈到后期,随葬的生产工具、猪头、骨的情况就愈多。从随葬的工具、猪头、骨的相互比例上,又可看出,工具所占的比例要大得多。这就反映出:当时我国生产工具较早地变为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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