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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妇生产肢体缺如儿后诉某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赔偿案

[06-24 00:14:21]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453

导读:超报告示:“肢体显示不满意”,作为产科医生只能建议产妇进行b超复查进一步排除异常情况。一般孕妇妊娠期常规只需进行3 4次b超检查,本例中,医院在孕27周后,先后建议孕妇进行了5次b超检查,说明医院主观上还是努力进行检查;根据现有的医疗水平,在孕期,b超是无创的、常规使用的相对安全的产前诊断方法。其次.b超提示“肢体显示不满意”不代表肢体一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2卷(第3期)定缺如.是对于由于各种原因肢体显示不清的客观描述;由于b超只是辅助检查手段,受多种因素影响,作为临床医生,在没有明确肢体残缺的情况下难以提明确的医学建议。最后,胎儿肢体发育异常是由于胎儿先天性因素或发育过程中的其他因素所造成,与医院检查诊断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刘鑫(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所长;副主任法医师):首先,本案中原告方和审判人员对于产前保健存在认识错误。产前检查只是一种优生筛查,并非意味着进行了产前筛查,所有的问题都能筛查出来.也不是说进行产前检查胎儿就不会有任何问题。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果说本案中医院存在一些过错.主要在于产前诊断的医生与b超医生之间缺乏沟通,医生向患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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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报告示:“肢体显示不满意”,作为产科医生只能建
议产妇进行b超复查进一步排除异常情况。一般孕妇
妊娠期常规只需进行3 4次b超检查,本例中,医院
在孕27周后,先后建议孕妇进行了5次b超检查,说
明医院主观上还是努力进行检查;根据现有的医疗水
平,在孕期,b超是无创的、常规使用的相对安全的产
前诊断方法。
其次.b超提示“肢体显示不满意”不代表肢体一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2卷(第3期)
定缺如.是对于由于各种原因肢体显示不清的客观描
述;由于b超只是辅助检查手段,受多种因素影响,作
为临床医生,在没有明确肢体残缺的情况下难以提
明确的医学建议。
最后,胎儿肢体发育异常是由于胎儿先天性因素
或发育过程中的其他因素所造成,与医院检查诊断的
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刘鑫(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所长;
副主任法医师):首先,本案中原告方和审判人员对于
产前保健存在认识错误。产前检查只是一种优生筛
查,并非意味着进行了产前筛查,所有的问题都能筛
查出来.也不是说进行产前检查胎儿就不会有任何问
题。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如果说本案中医院存在一些过错.主要在于产前
诊断的医生与b超医生之间缺乏沟通,医生向患者交
待的不够详细.医院不是没有告知,只是在告知上不
够完善,责任程度也应当是很轻的。我国的b超水平
差距很大,本案中医院的超声检测已经足够,不存在
诊断上的问题。法官单纯引用《母婴保健法》第17条
对本案进行判定是错误的,因为法官对医学专业知识
了解有限,不能对复杂的医学专业问题进行简单地评
估,即便原告方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也应
当就产妇是否具有进行产前诊断适应证的问题委托
进行司法鉴定或者进行专家咨询,而不应当仅凭自己
的主观认识随意下判
从因果关系上说,胎儿畸形的系自身情况发生发
展的结果,医院行为与胎儿的畸形肯定没有直接因果
关系,只能说存在辅助因果关系。如果医院存在告知
不完善的情况,医院只应就告知不完善的行为承担很
轻的责任,而不应当承担承担胎儿肢体缺失的责任。
其次,本案中对于新生儿一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
正确,即使按照《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的规定,一
侧上肢缺如应当被认定为5级伤残.绝对不应是一级
伤残。它引用的是一侧上肢缺如,两肢功能丧失.与本
例不符。
我认为,本案事实上是医院是否尽到诊疗中的知
情告知义务的问题。如果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应承担什么责任?从民法上讲,知情同意权属于其他
人格权益,那么根据民法理论的规定,侵犯其他人格
权益只是承担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本案中.如果医
院告知不完善,医院只能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的
赔偿。
孙东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学专家):
我看过本案法院一、二审的判决书,有几点看法:
· l69 ·
第一,我认为此案件,医院没有过错!现代医学影
像检查,如b超与现实实际误差一般在3o%以内,这
是现代医学水平的局限。
第二,该医院一直在给孕妇进行检查.该孕妇的
胎儿肢体显示不清,是由于其胎位的原因,b超无法显
示清楚,而医院已经告知“肢体显示不满意”,尽到了
自己的义务。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判决“胎
儿畸形是医院造成的”显然是错误的.明显的是事实
认定不清,责任确定错误。该孕妇的胎儿畸形是其父
母基因突变导致胎儿先天性发育畸形.与医院的诊疗
无关。并不是因为医院在其怀孕期间使用药物或行x
线拍片而导致畸形。医院完全是在履行正常的检查手
段。
第四,关于医院是否存在告知不完善的问题,我
认为医院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告诉你胎儿“肢体不
满意” 妊娠与治病不一样,比如患者患肿瘤疾病,医
生必须蝓患者医学治疗的建议—— 切除治疗或者化
疗等等,医生是在履行诊治疾病的职责。而妊娠是人
类繁衍后代的正常生理过程,医生在无法准确判断胎
儿是否存在畸形的时候,是无法给予终止妊娠的建议
的。是否终止妊娠只有夫妻自己做出决定!当孕妇在
得知胎儿“肢体不满意”时.自己有义务进一步咨询从
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而并不是把这个责任交给医

胎儿畸形与医院b超检查和诊断没有因果关系。
以往全国也有一些类似案件,均没有一例判决医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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