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决定》提出,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这是基于我国农村信用信贷担保体系现实情况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目前,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信用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较小,资本金少,风险化解能力和代偿能力很低;农村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担保公司承担较大的主体违约风险;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较大;信贷担保覆盖率不高,还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建立健全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加大政府对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牵头出资、农民和农村企业参股,建立专业化信贷担保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服务于农民。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增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扶持建立农村信贷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创办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
第二,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督指导,明确行业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内控规范要求,加强对担保机构日常业务运行的监督指导,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要尽快建立统一的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推进信用村镇建设,规范和完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优化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运行环境,降低业务运行成本。积极开展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规范企业、担保中介、贷款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整合各方面信用信息,预防担保中介失信带来的金融风险。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信用担保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