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工作一体化,采取源头预防控制措施。一是在对外预防控制上,深入开展引导侦查,对侦查部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追诉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的控诉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促进案件承办人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各项机制,建立良好的侦诉协作关系。具体而言,要加强对刑事案件在公安阶段立案和撤案的监督和制约,对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及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实行有效的控制与救济。加大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及时了解影响较大、涉及面广、争议较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在对内预防控制上,严格运用检察裁量权,对批捕、起诉案件的裁量权刻上更加人性化的烙印。一方面严格审查提请逮捕案件、对青少年不起诉的案件实行听证会制度以及对刑事案件行使求刑权,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等,另一方面切实作好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案件的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法律原则,增强他们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这样,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尤为重要的是,大批可能存在的涉法上访案件在办理案件的初始阶段就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的问题。
3、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勇于维护正义,勇于纠正错误,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当作维护上访人人权的大事来做,认真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认真处理每一起事件,对发现确有错误的,一定要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复查、复议,重新作出裁决和结论。对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无错误的,要依法维持原决定,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
4、坚持四定原则,及时化解与预防相结合。对一些问题重大的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特别是进京上访和言辞极端的异常访,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加强协调,畅通信访渠道,快速出击,实事求是及时化解,做到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同时,重调查研究,重事实、重证据,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把苗头性问题超前处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上访问题的发生。
5、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化解疏导原则。坚持把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处理此类案件的全过程,对各种涉法上访人员,无论是有理的、部分有理的,还是无理的,都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处理的法律依据。对确属当事人不懂法律、法规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缠访缠诉、息诉罢访工作。同时,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并服从依法公正的决定,从而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6、维护司法权威。对依法确定的“权威性”结论,上访者不按程序办事,恶意上访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遏制,明确告之不得再继续上访,对于无理取闹、恶意诉讼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打击从而减少无理上访的案件,以维护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7、加大宣传及普法力度,倡导文明的法制环境。要以普法教育为契机,大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不断掀起学法、用法高潮,教育群众正当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因对法律、政策不理解而引起的涉法上访问题。上访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综合素质的提高,就会依法上访,并减少上访过程中恶性事件的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形式灵活、内容丰富、深入持久,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有理、有节地文明信访。
8、实行阳光听证,对此类案件采取公开听政,公开答询的形式进行审理,邀人大、政协、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亲属及有关单位参加,将社会监督用于办案之中,利用社会舆论力量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彻底消除上访人“公、检、法是一家,肯定官官相护”等抵触情绪,扭转他们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歪曲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