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服务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研究和探索
服务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这一工作中还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清、监管范围模糊、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明确服务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选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科学合理地界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服务业的范围和对象,把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加快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1993 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必须要尽快修订,增加和细化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明确界定“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者”的概念、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同时各地、各部门的立法、立规工作也要同步进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修订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制定部门规章或发布局令等形式对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规定,先行弥补法律滞后的不足。
(四)加强服务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建设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与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服务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建设工作,以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在这一工作中,应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追求行业利益之上,反对以维护行业利益为理由损害消费者权益,特别要反对推行某些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所谓“行业惯例”,积极促进整个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提高。浙江、江苏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服务行业标准、规范服务行业行为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会同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关于照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餐饮业消费规范》等行业规范,有效地规范了一些行业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五)加快推进服务业行业协会的改革,尽快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自律组织
通过明确、科学的事权划分,使政府职能归位,使行业协会褪去官方色彩真正成为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能,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要建立全社会服务业消费维权网络和联动机制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以12315 执法网络为基础,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力量,建立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加强对服务业经营者的监管。另一方面,要以信息网络为平台,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作用,搭建全国性的消费者维权门户网站,与各行业、各部门链接,形成全社会的维权网络,建立起服务业消费维权的联动机制,形成服务业消费维权的整体合力。如江苏省苏州市就是在市政府领导下,以建设消费放心城市为契机,通过整合政府规范管理市场经济秩序资源,调动全市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公用事业单位、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等 6 种力量,相互协调配合,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根据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特点,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方式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格式合同点评等都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工商部门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采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方法,对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在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妥善解决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南京市工商局以加强合同监管为抓手,大力推进服务领域消费合同的制定、规范工作,近年来先后对保险业、航空业、房地产业开展了格式合同的点评,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被点评的行业也积极给予了回应,自觉对一些“霸王条款”进行了取消和修改,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今后还要积极探索建立不公平消费格式合同行政监督纠正机制、政府消费者保护政策协调机制和消费者援助制度等重要制度,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