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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抵押权的法律调研思考

[10-15 15:47:4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调研报告   阅读:8729

导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5条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据此,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协议。抵押合同中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约定的,依约定,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与借款人(抵押人)通过协议方式解决,农村信用社从实现抵押权、维护双方关系的角度考虑,首先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样即可以减少诉讼费用,也可和谐双方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讼累。 (二)双方协议不成,可通过向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方式实现抵押权。 一是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以依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拍卖得的价金进行受偿,拍卖是将抵押物以公平的竞争方式,由多个竞买人竞相报价,确定报价最高的数额为出售价金,出售给报价最高的人。拍卖所得的价金,在扣除拍卖费用以后交给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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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5条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

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据此,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协议。抵押合同中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约定的,依约定,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与借款人(抵押人)通过协议方式解决,农村信用社从实现抵押权、维护双方关系的角度考虑,首先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样即可以减少诉讼费用,也可和谐双方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讼累。
(二)双方协议不成,可通过向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方式实现抵押权。
一是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以依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拍卖得的价金进行受偿,拍卖是将抵押物以公平的竞争方式,由多个竞买人竞相报价,确定报价最高的数额为出售价金,出售给报价最高的人。拍卖所得的价金,在扣除拍卖费用以后交给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有数人的,应按其抵押权的次序分配,次序在先的优先受偿,次序相同的按债权额的比例受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的拍卖而消灭,但仅限于债权已受清偿的部分消灭,其余部分债务仍继存,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抵押时一定要了解该抵押物是否已进行重复抵押及抵押物是否足值,并按相关法律要求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已避免在受偿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或因二次追债而浪费人力、财力和物力,造成隐性损失。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二是折价。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合同,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如果由在先次序的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应当由第三人(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该抵押权人应当返还给抵押人的价款数额,以免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
三是变卖。在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也不愿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可以用一般的买卖方法,将抵押物出卖,以卖得价金受偿。
农村信用社在实现抵押权时,还要密切关注抵押权实现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由于抵押权是担保债权的,因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会丧失胜诉权,因此要关注债权的诉讼时效。物权法第20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债权人(信用社)必须自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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