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
要在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建设是,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一方面,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组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劳动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扩大的现实,把与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重点是严格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同时,针对农村法律需求量不断增加的趋势,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尽快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方式,加大对涉农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及时高效的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对象法律权益的最优化。
此外,对于“经济困难证明”问题,建议区政府制定一个统一的我区农村人口贫困标准,便于镇、街人民政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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