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监督严重滞后。现在有的法规和制度过于原则,难以把握操作的尺度;有些法规和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又显得容量太小,使一些人有空可钻。更有甚者,有的“一把手”根本就不执行这些规定,使已有的监督法规和制度形同虚设。与社会深刻变化的形式相比,现有的监督制度较为滞后,综合性的监
督法规还不配套,遏制党政“一把手”腐败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现在调查和处理的问题和案件往往是事后发现和查处的,没有做到事前、事中进行监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五)重使用轻管理,监督力度不够。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问题上,各级组织是比较慎重的,较好地坚持了群众路线和干部选拔的原则和程序,把住了干部选拔的关口。但“一把手”任职后,却轻管理、弱监督。主要表现在:
一是放而不管。有些上级领导认为下级“一把手”一般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而且是经过组织严格考察才提拔上来的,无需监督,既使下去检查,也只是光听“一把手”的汇报,其他同志的意见听不到,也不想听。上级组织只注重“一把手”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而忽视对其思想动态、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情况的监督,未对其进行全面的动态的掌握。干部职工认为上级的监督是“雾里看花”。有的领导认为,用人不疑是用人的一条基本原则,既用之,就应当让其独立大胆地开展工作,对其进行监督,就是怀疑和不信任。还有的认为对“一把手”经常进行监督,会束缚其手脚,挫伤其积极性,干扰其正常工作。
二是督而不查。有的上级组织甚至片面强调“能人效应”,对反映“一把手”问题的来信来访,重视不够,处理不力;对政绩考核也是“一手硬,一手软”,只要经济指标上去了,就可以“一俊遮百丑”,使在萌芽状态就能解决的问题一直拖到“盖不住”的时候才引起重视。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因为有个别领导出于某种关系出面为其遮掩、说情,监督部门也不能、不敢放手大胆去查。
三是查而不严。目前,对“一把手”违纪违法的查处仍然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依照纪律规定,应该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的,却予以组织处理,此地免职后,调整到彼处任职,易地做官,有的还另行高就;有的虽然在“风头”上被撤职,但“风声”过后,又官复原职;有的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只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只有极少数被追究刑事责任。加上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说情风、关系网的严重干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使监督、惩处难以收到教育挽救和震慑的效果,难以体现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威严和力度。
二、对党政“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对策和思路
针对当前对党政“一把手”教育、管理、监督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我们认为,下一步要突出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教育,提高“一把手”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结合每年举办的“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认真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学习,使各级“一把手”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性地组织“一把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发生在身边的重大典型案件,认真剖析,以案释纪,警钟长鸣。开展权利观、利益观、地位观教育,弘扬主旋律,高唱正气歌,使各级“一把手”始终认清自己的位置是党、国家和人民交给的权力,使他们清醒的认识到“当官干什么,身后留点什么”,使“一把手”在思想上始终绷紧“人在做,天在看,群众在监督,任何违法违纪的事,终将逃不出法律的制裁”的一根弦,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二,加大公开透明度,减小权力不当行使的空间和条件。很多腐败现象的产生,大都与滥用权力,幕后交易有关。因此,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加透明度,是治本堵源之策。目前亟须抓好四个方面:大力推行法制建设,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同时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利的运行,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限制与制止权力进入市场,逐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可以通过市场调节运作的,一律用市场机制的办法去处理,如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广大群众直接对政府权力进行全面、广泛的监督开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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