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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10-15 15:43:03]   来源:http://www.xxk123.com  工作体会   阅读:8994

导读:(四)对内公开政务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和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五)经审核批准后的政务公开信息应当由本级局办公室统一发布;(六)各政务信息公开的对应义务人应当通过一定渠道主动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向分管领导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七)各政务信息公开的对应义务人即信息拥有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进行存档。第四章政务公开工作的机制建设和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全县系统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督查指导,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第十九条全县系统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办事公开的相关制度。1、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2、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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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内公开政务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和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
(五)经审核批准后的政务公开信息应当由本级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六)各政务信息公开的对应义务人应当通过一定渠道主动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向分管领导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七)各政务信息公开的对应义务人即信息拥有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进行存档。
第四章政务公开工作的机制建设和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全县系统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督查指导,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全县系统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办事公开的相关制度。
1、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2、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3、实行公开承诺自律制度。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健全公开承诺自律制度,对办事事项的内容、条件、材料、标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结果、违诺处罚、投诉监督等,结合外网建设,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律,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4、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受理或办理;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提供引导服务并解释。
5、落实持证上岗制。工作人员要佩带有照片、岗位名称、工作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证,办公室要正确摆放岗位牌,方便群众监督。
6、建立健全评议和考核制度。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按照行业特点制定量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的具体办法,定期开展内部测评。
7、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事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处理办法,对已查实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人和事,要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州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动态评估的原则,坚持组织领导健全有力,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公开形式多样有效,服务中心运作规范,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有力,办事公开便民高效的创建工作标准,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示范点创建工作。
第五章救济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请求权利救济的,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参照州局政务信息实施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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