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各项有效强劲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多方面,财政部门要依法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综合性监督管理。同时,上述活动中又涉及财务、人员、招标、产品质量等内容,又需要相应部门实施专业性
监督管理。因此,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应该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结合,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审计和监察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专业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对各部门和各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和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主要是对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实施监察。对各个环节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化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政府采购管理越是规范,采购的随意性或“暗箱操作”的余地也就越小。要想使政府采购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就必须全面加强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而全面加强此项工作将使我国政府采购事业日益正规化、现代化和法制化;也可能会使政府采购效率暂时降低,但是从全局高度和长远利益来看,将会长期地保障和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将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和谐、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实践证明,监督检查是促进管理的一项有效手段,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管理不可缺少的内容。政府采购的运作、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到的学科和行业广,机构多,关系错综复杂,任务繁重,所以既要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又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管理监督任务,既要到位又不越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把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落到实处。通过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尽快依法形成科学、合理、有效和强劲的制约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其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和抑制腐败。
(四)、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有利于改革发展和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正确选择,是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对此,《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已经有明确规定。应该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尽快形成职责明晰、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要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管理机构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应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总之,各地区、各部门在着重做好上述各项工作,即长期、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进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有效强劲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同时,对于一些有效的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各方面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应该做到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并不断地发展完善,着手建立健全积极合理的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对主管或监管的行业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把握政策,稳步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治理的重点领域,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做好上述各项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争从源头上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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