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对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测
评。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最适应程度进行评价,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分。计分时按照领导班子和群众两个层次,分别计算竞争者的群众测评分和领导测评分,并张榜公布。同时计算竞争者的综合成绩。
计算综合成绩时,各项分数的具体比例一般为:笔试占20%,面试占30%,群众测评、领导测评各占25%。
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评分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 任 职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决定任职人选时,要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十九条 对拟任人选按照任前公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竞争上岗中各单位要成立由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的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竞争上岗方案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确保竞争上岗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评委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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