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市、县区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8.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8.3 封锁
8.4 消毒
8.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6 资金储备
附件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病畜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畜所在场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二、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范围。,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范围。
附件3: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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