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困难。高度重视,认真梳理甄别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事项,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落实责任单位,限期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可以逐步变通解决的,列出解决时间表,做好面向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要带着责任和感情关心上访群众,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等手段解决实际困难,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保障。
(四)强化法制宣传,依法规范上访人的行为。加大对《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以案释法、疏导情绪,引导上访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要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利益的同时,坚决依法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上访中违反《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
关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区别情节,依法处置,进行训诫或治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投送劳教。
(五)多方参与,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党政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动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和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同志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信访、政法、维稳、综治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己有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工作力度。宣传部门要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舆论引导,把握宣传口径,大力宣传一些乡镇、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好做法、好经验,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当前形势,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注重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一)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促进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良好氛围的形成。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精神境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公正司法,从严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及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行为。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消除司法不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建立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同时,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创造必要的条件。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强化村一级调解组织建设,在各村要尽可能配备专职调解委员会主任,并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五有”,即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在组一级设立维稳信息员,并根据村、组人口规模为其落实相应的报酬,切实解决有人干事的问题,将大排查、大调解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要结合无职党员设岗授衔定责活动,动员组织党员积极分子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争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
五、完善机制,确保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排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一把手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亲自主持研究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亲自带头包案督办重大信访问题;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接待信访群众,包案处理突出矛盾纠纷。
(二)实行通报谈话和责任追究制度。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对非正常上访突出,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部门进行通报。连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整改。组织部门要把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敢于和善于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等,作为衡量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驾驭复杂局面、维护社会稳定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区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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