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
(二)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
(三)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
(四)讨论和审议;
(五)表决与通过;
(六)宣布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七)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第二节村务公决
第十条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或18周岁以上的村民,通过投票表决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第十一条村务公决主要行使第七条村民会议职权的第二至第十项涉及的事项。
第十二条村务公决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公决议案进行研究;
(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分别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初步讨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明白纸等形式把要公决的事项或方案向群众宣传;
(四)制定公决表决票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决事项、同意、不同意等栏目;
(五)表决前由村干部或村民小组长把表决票分送到户或村民,村民应在同意、不同意、弃权栏目上签名;
(六)公开唱票、计票。公决结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公开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两委”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进行唱票、计票;
(七)当场公布投票公决结果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八)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镇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可以讨论决定第七条村民会议职权的第二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成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村民会议程序进行。
第四章组务民主决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
第十九条村民小组组务民主决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以及组务公决的程序等参照村委会一级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根据中办发[20xx]17号文件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