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须有2/3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
行约;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受理并协调处理各会员单位所提出的影响旅游业公平竞争及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秘书处专职和临时工作人员聘用;
(四)管理本协会日常财务开支,协助会长管理协会财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协会的业务活动费用;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协会终止程序是:在一届任期内,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退出协会或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协会即宣告终止活动,经县旅游局批准后,向县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办理终止法律手续,由协会秘书处处理终止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xx年9月6日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