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市招标办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实行抽选专家与竞标企业隔离分开评标,防止业主授意、干扰评标等行为发生。中标候选人必须经公示并无举报投诉后才能确定为正式中标人。
⑷市预防腐败试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并落实项目工程招投标报备制度。
⑸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制定项
目招标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各自应负的责任。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防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串标等行为的发生。
3.工程签证审核监管。
市中医院负责建立并实行工程现场签证审核制度。
⑴成立基建领导小组,成员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现场签证审核工作。工程签证要求公正、透明,签证单须标明变更的时间、内容、金额以及套用的工程定额、指导价等。属于图内变更(图纸中的错、漏、碰、缺)的,由设计单位完成,市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属于功能变更的由施工、监理及市中医院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审查提出变更意见,现场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核准变更的内容和金额,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核验,再由监理项目部上报市中医院基建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局审批。
⑵现场签证发生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基建领导小组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基建领导小组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再由市局审批,报市预防腐败试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逾期补签无效。
⑶工程变更签证总量应控制在工程不可预见费之内。严格禁止一个项目内容的变更使用多个签证,杜绝拆分金额、躲避监管问题的发生。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意变更设计标准及工程内容。
4.工程资金监管。
⑴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监督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建设资金专项管理、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⑵负责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项目建设中涉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工程经费统筹、工程款预算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写入会议记录。
⑶要严格按照项目初设中的概算总额控制总投资,概算金额应严格控制在可研估算金额的±5%以内。
⑷负责并落实工程竣工决算制度。工程竣工后,市中医院要及时组织进行竣工决算,办理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
⑸市发改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等部门配合,组织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省发改委进行最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5.工程质量监管。
⑴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健全落实项目法人负责、施工企业保证、监理单位监控、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监监管体制,确保工程优质,干部廉洁。
⑵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并督促落实项目施工监理制度。项目工程监理要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的资质等级。中标的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督,不得擅自转让或分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在监理过程中,一要按照建设单位委托合同的要求,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进行有效的协调控制;二要按照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的、独立的、公正的开展工作;三要在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要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四要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⑶市局负责并建立质量责任档案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参建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进一步细化分解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目标和责任,健全质量保障体系。
⑷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建立并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组织对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具体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廉政谈话必须明确纪律要求,并作出廉政承诺。同时,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⑸市中医院负责建立并落实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项目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市中医院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必须以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使用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分析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工程概算、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检验项目决策及设计、施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将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报告同时报市预防腐败试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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