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检测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
(四)民政部门: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五)发改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规划建设戒毒医
疗机构。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
(七)人事劳动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教育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部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十)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1、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戒毒(康复)方案;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2、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修复家庭关系,解决其实际困难。
3、按规定上门家访,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谈心,了解其思想、戒毒(康复)生活、交友等情况,掌握其行踪,并制作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
4、定期或不定期通知戒毒(康复)人员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尿检。
5、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法制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除对xx心理依赖,提高其识毒、拒毒、抗毒能力。
6、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
7、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时,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告诫书;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满三年,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应当报请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机关批准解除其社区戒毒(康复)。
10、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前的禁毒教育工作,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情况,通过其家属劝告其在外务工要遵纪守法,不要参与吸毒贩毒等帮教工作。
六、实行禁毒工作联系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禁毒法》,推动我县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县禁毒委各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分片包干,帮扶乡镇(管理区)禁毒工作制度,具体内容:
(一)检查督促乡镇(管理区)全面落实《禁毒责任状》各项内容,帮助指导乡镇(管理区)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成员单位定点帮助乡镇(管理区)在明确单位一把手为主要帮建责任人的基层上,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人员到定点乡镇(管理区)指导,毒情严重的地方要挂牌整治,依靠基层组织,发动群众举报xx违法犯罪,加大打击、收戒力度,遏制吸毒、贩毒蔓延,毒情严重从根本得到好转。动员家属管好吸毒人员,使吸毒人员走向新生,确保定点村(社区)无失控吸毒人员。
(三)组织人员到定点乡镇(管理区)指导帮扶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6.26”禁毒日或其他时间,派出人员到挂点单位指导督促开展禁毒宣传。
(四)禁毒委成员单位有责任帮助所挂钩的乡镇(管理区)落实其与县政府签订的禁毒责任状,凡乡镇(管理区)禁毒工作考评不达标的,负责联系该乡镇(管理区)的县禁毒委成员单位的年度禁毒考核也定为不达标,实行一票否决。
各成员单位联系挂钩点:
1、县规划建设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城厢镇;
2、县检察院、县教育局联系南圩镇;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联系雁江镇;
4、县法院、县财政局联系那桐镇;
5、县工商局、县文体局联系丁当镇;
6、县司法局、县林业局联系乔建镇;
7、团县委、县公安局联系古潭乡;
8、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联系都结乡;
9、县卫生局、县妇联联系布泉乡;
10、县总工会、农业局联系屏山乡;
11、县法制办联系**华侨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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