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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10-15 15:39:26]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策划方案   阅读:8651

导读:(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三)在平台、屋顶、通道或者其他公用场地和部位搭建建>物、构>物;(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五)乱设摊点、集贸市场;(六)乱倒垃圾、杂物;(七)在建>物、构>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产权人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公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热和煤气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电视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居住小区内户外的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管线及垃圾清运等,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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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平台、屋顶、通道或者其他公用场地和部位搭建建>物、构>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物、构>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产权人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公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热和煤气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电视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居住小区内户外的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管线及垃圾清运等,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环卫等单位负责。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道路、沟二、池、井、绿化、连廊、停车房(棚)、场地、管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清扫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向管委会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制>:
(一)住宅区规划和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二、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图;
(四)其他开展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复制>。
无上述资料的,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重新测绘后将复制>移交管委会。

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
物业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
已经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提缴、支付,参照前款规定,由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代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物业维修储备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物业维修储备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产权人或数幢住宅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四)物业维修储备金不足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业务,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物业管理业务费。
物业管理业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建造的经营性用房的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三十六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业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产权人和使用人,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公布的帐目,可以提出质询,或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收到质询后七日内答复,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十五日内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认证,擅自承担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其物业管理业务,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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