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发挥法制机构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法律素质的工作人员,解决法制机构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法制机构要明确职责,认真抓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跟踪研究、情况交流等具体工作,积极履行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0、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积极配合人大代表视察和调查活动。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定期向其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并征求和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21、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司法监督。
推行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应自觉履行。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积极对待,认真处理。(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制办)
2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和各负其责,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防止因发布文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集体审议通过和公布生效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也不得限制其权利。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探索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省政府法制办)
23、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承办责任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复议诉讼赔偿案件通报制度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探索改进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审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行政机关要增强运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手段的优势。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与信访工作相结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救济作用。(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人事厅)
2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完善和规范行政赔偿的程序,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和程序,依法保证赔偿、补偿费用财政支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建立错案赔偿后的个人追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在赔偿后向有过错的人员追偿。(财政厅、监察厅)
25、创新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监察厅)
26、加强专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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