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市场监管巡查工作标准:有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划片区责任到组到人,实行“四定”(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落实
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日常市场巡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尽职尽责,促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工作人员对本片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档案做到登记准、底数清、情况明。
9.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在工商所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工商所或者工商所受县级局委托办理的行政处置、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工商所要建立“有案必查、有诉必接、执法到位”工作责任机制;有专职法制员,法制员实行县级局委派制度,独立行使法制监督职责。
10.工商所“双述”评议标准: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依法进行市场监管的情况;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遵守廉政纪律,执行“六项禁令”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基层工商所开展面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具体内容执行。
四、评选方法
1.申报:申报的范围是全县工商系统各工商所。各工商所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县工商局申报。县工商局组织力量进行复审,帮助其整改完善,认为条件具备的可向县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高等级的向市工商局申报,有特别贡献的工商所可越级申报),请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议授牌工作。
2.验收:县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从各工商所申报之日起组织人员进行评议,并在第三季度对已取得参评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资格的工商所进行达标验收,牵头组织相关方面(如: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和经营户、消费者、法制机构、新闻媒体等)开展广泛的社会评议。第四季度对验收合格的工商所开展公示活动,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从挂牌之日起,连续两年社会评议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含两年),由市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五年内连续两年获得“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由省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省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达标验收要用“创建工作的标准”衡量,成绩突出,进步明显,基础扎实,全面过硬。坚持横向比工作水平,纵向看进步幅度,不搞平衡照顾和人为保先进,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
3.公示(授牌及工商所“双述”评议公示):凡当年申报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的,经组织实施、部门验收合格,拟进行评定挂牌的工商所和工商所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的,都要先行公示。公示必须坚持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4.授牌:申报、验收和公示工作完成后,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牌匾;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牌匾。
5.摘牌:工商所挂牌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均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被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实有过错的;在上级工商部门(或纪委、宣传部等单位)检查或暗查中发现有达不到人民满意工商所要求的;每年开展的社会评议中,被授予“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工商所群众满意率低于90%的、被授予“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工商所群众满意率低于95%的、被授予“省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工商所群众满意率低于99%的(不申报“人民满意工商所”的单位每年必须开展社会评议)。
6.评选、摘牌实行“一票否决制”:工商所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本人或家属有参加传销组织活动,经有关部门予以证实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有过错的一律不得参加评选,对挂牌的工商所实施摘牌。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人民满意工商所”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人民满意工商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县工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Tag:策划方案,活动策划方案,营销策划方案,常用范文 - 策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