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综合股、减排办、环境监察大队。
五要坚决查办案件(12月
-20xx年10月)。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重点抓住两方面问题进行检查:一方面,排查环评机构在环评文件编制中的“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对严重违规的报请环保部吊销其资质;另一方面,按照“严管源、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截流、挤占、挪用和转移资金行为,以及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对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借口,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降低环评收费标准,导致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降低的违规行为也要予以清理。要通过专项治理,使环评文件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环保资金使用得到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杠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本建立起以道德为基础、技术为支撑、制度为保障的环保市场机制。
责任单位:综合股、环境监察大队。
六要完善制度建设(12月-20xx年10月)。要围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对垃圾处置处理、输变电、房地产、污水处理、市政道路等公众高度关注的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项目建设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环境权益。二是大力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条例等执行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不按照规定执行政务公开的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对评审专家和技术评估人员的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环评专家库动态管理和专家、技术评估人员的行为,全面提高环评队伍职业道德素质。通过专项治理,使公众参与、政务公开体制得到完善,促进环评决策的科学性不断提高,打造出一支“公平公正、专业过硬、敢于负责”的环评技术队伍。
责任单位:办公室、综合股、减排办、环境监察大队。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任务落实(12月-20xx年10月)。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要统筹安排,把专项治理工作检查与扩大内需工程建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结合起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应付,以致工作落空、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专项治理中,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严肃处理,要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建立案件联查联办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做到“既要查事,更要查人”。一是要根据中办、国办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包庇、纵容“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二是对企业负责人“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协助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和刑事责任。三是对环评机构负责人在环评报告编制中“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环评审批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是对专家、评估人员有技术把关中不负责任,把握政策、法规、标准、导致尺度不一,随意而为的,清除出环评队伍。
责任单位:办公室、综合股、减排办、环境监察大队。
四、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实施。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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