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手”的权力的。
二、权力集中,监督乏力。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说,全国省部级干部有2000多人。但迄今为止,对省部级干部的监管却一直是一个令决策层头疼的问题,很多对下级官员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到省一级就失效了,省内的人大、纪检都无法对省部级干部形成有效的监督。
我国现在领导班子结构均是“金字塔”型,位于塔尖上的“一把手”位高权重,长官意志强,一些副职干部习惯于“一把手”拍板,真有意见也不敢提,一怕伤了和气,二怕打击报复对自己前途不利。原本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些“要害部门”如纪律检查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的领导,大多由“一把手”提拔任用,不听话的就频繁“调动”,“要害部门”很快“清一色”地与“一把手”绝对保持一致,致使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如从阜阳市的基层干部一路升到副省长的王怀忠,平均每两年就加官晋级一次。对王怀忠的骄奢yin逸、腐化堕落,群众早有反映。当地还有句民谣:“只要反腐不放松,迟早抓住王怀忠!”然而,王怀忠就是在群众的质疑声中一路高升。一位曾参与考察王怀忠升迁的干部反映,早前就耳闻了对王怀忠的诸多不良评价。但当考察组前去征求意见时,听到的全是对王怀忠的赞誉;持不同意见的干部和群众根本不敢或者没有机会向考察组反映问题。
一些党建专家认为,理论上中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是健全的,但实践中却经常遇到问题。对“一把手”权力监督,对他们是“管得着的不了解,了解的管不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难度较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又无法监督,人大监督则隔着一层皮,群众监督更是无能为力。更何况在“一把手”集人、财、物支配权于一身之际,发生诸如违规操作,办事不按程序,决策主观臆断,用人不讲原则,以权谋私,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私有财产,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把权力商品化、私有化、资本化,不受监督、逃避监督、干扰监督,甚至赤裸裸地反对监督,使权力得不到相应的制衡的情况时,腐败也就自然产生了。
三、违规界限模糊,出现问题查处难。一个单位里,自主决策、指挥有力与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有时很难划清,有些“一把手”往往打着自主决策的旗号而贪求个人私利。为满足个人私欲,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财产,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有专业学者曾指出:党内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进展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督机制不顺畅,纪委权力来源于、依附于同级党委,很难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同级监督难以取得明显效果;监督重点不明确,多为对下级监督,没有形成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监督机制;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不能坚持,没有形成有效的上下结合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
综上可见,当前导致“一把手”腐化堕落的主客观原因已呈多样性,即:在思想道德上,一些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化;在权力运行上,民主机制不完善,法律体制缺失;在法制建设上,规章制度不完善,法律体制不健全;在惩治腐败上,查处力度偏小,腐败风险系数低;在社会环境上,各种面向领导干部的公关活动时有发生。
三、遏制“一把手”腐败的对策。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完善的遏制“一把手”腐败的监督措施,如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巡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的制约措施,抓住了要害,体现了反腐战略的重大转变。强调了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不能成为特殊党员,更不能成为“党内个体户”。
1.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机构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具体负责反腐倡廉的机构主要是党的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这些机构相互分立,工作各有侧重,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机构设置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机构分散、性质不一,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配合协调,影响整体监督效能。其次是难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分别受同级党委、同级政府的全面领导,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均受其辖制。这就使得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其主要领导难以进行真正的监督。检察机关因未能真正实现检察独立,同样也难以在此方面有大的作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理顺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注意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划分不同种类、不同层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其进行统一协调。要通过制度的创新解决难以监督“一把手”的问题,如将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划为一体,成立单独的反腐败机构,这一反腐败机构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不受同级党委的领导,避免行政干预,防止司法权地方化。应强调检察机关优先受理原则,进一步健全案件受理、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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