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开期间,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的,重新召开联户代表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六)组织实施决议。联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1.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最终决议结果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
2.实施过程接受监委会和全体村民的监督。村委会定期向党员、村民或联户代表通报决议的预算和实施进度、账目等情况。
3.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若村委会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并通报全体村民;村委会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提交村党支部,经村“两委”研究确定后,再次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
4.实施过程中遇突发问题需要变更方案的,村委会应及时向党员大会、联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党支部,经村“两委”研究确定后,再次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
(七)实施结果的公开。充分发挥党员大会、联户代表大会、村民大会的作用,对决议的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查并及时公开。
1.监委会负责审核审查决议的实施结果。
2.村委会要及时详实、准确、全面地公示实施结果,并设立意见箱或热线电话,收集广大村民的意见建议。
3.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村委会必须在三日内给予解释答复。
4.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者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村党支部组织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联户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5.对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村民,可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且村“两委”成员绝大部分实现交叉任职的村,在进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时,“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和“村‘两委’会议商议”两个程序可合并进行。
第三章相关制度
第八条党员负责制度。
(一)每名党员都要联系一定数量的农户,村内所有农户都要有党员联系。
(二)采取党员申报、群众意愿和组织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考虑就近因素,合理确定每名党员联系的农户数量并登记造册。
(三)党员要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负责对联系户进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强与联系户的沟通交流,充分掌握联系户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村“两委”传达联系户的有关意见、建议。
(四)对党员联系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联户代表推选制度。
(一)村党支部根据本村实际,确定若干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原则上5-15户推选一名联户代表。联户代表总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人以上的村的联户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不得少于60人。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二)联户代表的推选工作在村党支部的指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联户代表必须身体健康、热心村级事务、代表所联系户的利益。
(三)联户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联户代表,可由联系户的五分之四以上户数提议罢免并补选。
(四)联户代表要加强与联系户的沟通,听取联系户对村级事务决策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两委”反映。
(五)要积极配合党员做好相关工作,引导联系户积极参与村级事务、向联系户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条民主监督制度。
(一)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小组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应从村民代表中产生;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应从监督委员会中产生。
(二)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自愿申请报名,经党支部、村委会确定为候选人,经全体村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监督委员会成员自愿申请报名,并经村“两委”指定产生。
(三)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决策实施,监督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四)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五)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权利保障制度。
(一)外来人员应严格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严格执行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的相关事项。
(二)在所辖行政村居住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户口不在本村的外来人员,有对村级重大事务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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