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粪车停车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大于2m。第3.2.3条其它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第三节垃圾管道第3.3.1条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垃圾管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
第3.3.2条垃圾管道应垂直。内壁应光滑无死角。内径应按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居住人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800mm;二、高层建筑(二十层以内,含二十层)管道内径800~1000mm;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1200mm。管道上方出口须高出屋面1m以上。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帽。第3.3.3条垃圾管道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有关防火规定。第3.3.4条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但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倒口间应封闭,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第3.3.5条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高层垃圾管道的垃圾间内应安装照明灯、水嘴、排水沟、通风窗等。北方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第3.3.6条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宜应用于高级住宅、办公楼及商贸中心等。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第3.4.3条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第3.4.4条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一。第五节废物箱第3.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第一节垃圾转运站第4.1.1条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表4.1.1)。(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表4.1.1
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附属建筑面积(m2)
1501000~1500100
150~3001500~3000100~200
300~4503000~4500200~300
>450>4500>300注: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第4.1.2条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第4.1.3条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第4.1.4条当垃圾处置基地距离市区路程大于50km时,可设置铁路运输转运站。转运站内必须设置装卸垃圾的专用站台以及与铁路系统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等系统。第4.1.5条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没有完善以前,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第4.1.6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设置。其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见附录二。第4.1.7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应有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措施。第二节垃圾、粪便码头第4.2.1条垃圾、粪便码头设置要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还应有陆上空地作为作业区。陆上面积用以安排车道、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项目的用地。
第4.2.2条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见附录三。垃圾、粪便码头岸线按表4.2.2确定。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表中"岸线折算系数"栏中的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表4.2.2
船只吨位(t)停泊档数停泊岸线(m)附加岸线(m)岸线折算系数(m/t)
30二1302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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