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罚由重刑向轻刑转化。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奉行法家①推崇的重刑思想,用重刑酷罚杜绝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犯罪,对罪犯广泛适用重刑或死刑。在秦朝,弃灰于道要断脚,偶语诗书的要弃市,刑罚极为残酷。到了近代,刑罚向轻刑化发展,其表现为:严格控制、减少死刑;扩大缓刑、假释的适用范围;提高财产权的地位。
3、刑罚由惩罚向预防转化。过去,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刑罚体制充满了恐怖,奉行严刑峻罚,反对缓刑、假释。到了近代,刑罚体制带有浓厚的教
育色彩,刑罚的严厉程度较为缓和,并设置缓刑、假释制度,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4、刑罚执行由残酷向人道转化。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对刑罚的执行普遍认为是越严峻越好,受刑人越痛苦越好。例
注:①法家是战国时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源于春秋时管子的开发经济的思想,实际创派于战国时期的李悝、商鞅、申不害等。
如,生命刑的执行有车裂、凌迟、火刑、溺死、斩首、绞刑等等;身体刑的执行有断肢体、烙印、挖眼、割舌等等;耻辱刑的执行则有脸上刺字、绑柱示众等等。到了近代,随着人类社会越来越文明,刑罚也向文明化、人道化发展,其表现为:残酷虐待犯罪人身体的车裂、弃市、凌迟等肉刑被废除;侮辱犯罪人人格的墨刑和髡刑等耻辱刑被废除;刑罚法定化消灭了法外用刑;死刑的执行方式较为文明,一般以枪决或其它简便的方式执行。
二、我国的刑罚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1979年刑法参考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管制作为一种刑种,是我国的独创,是适用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建立发展起来的。它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可判处管制的罪名占总罪名的一半以上。②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③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据着中心地位,属于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犯罪,也不管罪重罪轻,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适用。④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它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⑤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还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刑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①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条文大大增加了,因此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范围也比过去有所扩大。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判处罚金的有140个条文,涉嫌176个罪名,占分则定罪量刑条文的41.5①。②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qiang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刑事犯罪,又可适用于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一般犯罪。③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中仅适用于危害较大的图利性犯罪,其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④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将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逐出我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仅适用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以自由刑为中心,这基本符合改造
注:①梁根林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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