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三十九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第四十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第四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第四十二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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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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