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常委会议。列席人员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五)常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情况编印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室的常委签发。
(六)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监察局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八)常委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四、书记办公会
书记办公会由书记主持召开,讨论的议题由书记确定。
书记办公会不是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
1、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2、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3、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4、研究其他需要书记办公会讨论的问题。
五、纪律要求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常委会的集体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
3、常委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都要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漏。
4、常委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5、常委会委员要带头遵守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带头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关于作风建设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带头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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