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税收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维护社会秩序和本局税务工作秩序,同危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搞好团结协作;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和本局干部大会联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关于本年度的工作总结;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关于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关于本年度工作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
六、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
第十一条全体会员大会一般于每年12月30日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7月10日前和12月30日前召开。
第五章日常活动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工会每年结合本局税收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各种活动。
一、组织开展义务劳动。根据本局和各级组织要求,结合每年“植树节”、“税收宣传月”、3月5日“学雷锋日”等,组织开展义务劳动。
二、适时组织搞好社会捐赠活动。根据需要积极开展向见义勇为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南部山区扶贫、希望工程、职工下岗特困户开展献爱心活动。
三、按照工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联欢会、体育娱乐比赛、卡拉OK演唱会、郊游等多种多样的活动。
四、每两年组织一次干部职工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开展体育活动,关心干部、职工身体健康。
五、组织开展创建“五好家庭”、“贤内助”活动,为税收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每年组织一次干部、职工家属座谈会,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转呈对本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七、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掀起比、学、赶、帮、超的群众性竞赛活动,提高工作技能。结合本局半年、年终工作总结评选先进集体、优秀公务员、各种“能手”。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各项活动,必须先拟定活动计划、方案。经费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章奖惩
第十四条凡会员在工会开展的各种劳动竞赛、文体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按照不同级次和贡献大小,由工会及时向本局建议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规定参照本局《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凡会员违反劳动纪律,视违纪情节轻重,工会有权向本局建议桉《奖惩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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