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因情节特别严重,损
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劝其引咎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指定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由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局班子会议提出辞职申请,由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同意辞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责令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报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同意责令辞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免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免职的建议,报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免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过错事实、处理依据,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问贵人有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将问责决定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股室,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问责决定抄送组织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五章 申 诉
第三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单位要指定原调查人员以外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查、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在受理申诉和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干部职工被问责后的跟踪考察,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事局、县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