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车站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支付标准:已售票的按票额的10支付,未售票的按50元/次支付。
第三十九条 车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行包变更、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车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售票处、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在客票内按每人次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以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五章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车站必须建立车辆安全检查(门检)制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第四十三条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的宣传,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不安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每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宣传;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除隐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安全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第四十七条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上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四十八条车站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整特别是厕所、公共设施的干净整洁,要做到随脏随扫,地上不见垃圾,耐心做好旅客解释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候车室与车库要定期冲洗,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
第四十九条车站各班组要保证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谁造成的不卫生就找谁负责。
慈利分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管理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聚众打架闹事、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每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未经调度部门派班,擅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罚款500元,未提前通知,塌班或误班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 未经车站同意,私自加班、包车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五十四条 营运车辆由车站发车后,凡在站内或车站附近招揽旅客,除将旅客转给正班正点班车外,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五条 雇人喊客、偷客、藏客、欺骗旅客的每人次罚款50元,劳务费未包干班线车主私收票款、高价票买低价票的,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元。拉客、抢客进而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接受“票贩子”送来的旅客,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车主之间因争客相互辱骂,攻击,甚至相互使用暴力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每人罚款500元。
第五十八条 车辆不接受车站运管检查和强行冲关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九条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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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核定线路到达目的地,路途甩客、转客的,按甩客人数全程票价的三倍处罚,但每次罚款最低不能少于100元。
第六十条 遇抢险、救灾及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派车辆每次罚款500元,并收回车辆牌证,解除经营合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车站或责任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不执行物价政策,乱价违规的;
2.站务人员态度恶劣,受旅客设诉或报纸、电视台等媒体 曝光的;
3.站内有闲杂人员揽客的;
4.站内经营秩序混乱,站场脏、乱、差的;
5.不在辖区内发车而超范围经营的;
6.未能维护好站场秩序,经反复打击清理,仍未达到预计目标;
7.站务人员未能完成本职工作,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致使车站和车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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