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信阳市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正确、及时审理纤维质量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审会依法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第三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对较重行政处罚及属于听证范围案件,应请示主管局长并邀请局案审会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其他一般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集体审议。
第五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原则。在案件办理、审批中,局长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处理不当时,有权予以否决,并退回案审会重新审理。局长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和办理、审批时,可委托副局长负责。
第六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原则。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案审会成员遇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时,应当自行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按规定申请其回避。案审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议纪律,并有义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内容保密。
第七条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填写《承办单位行政处罚意见》,交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主体是否准确;(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五)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字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六)是否越权管辖。
第九条案审会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文件材料和对案情及查处情况进行汇报。
(二)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有权进行休会调查。
(三)有权改变案件承办人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将案审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的,听证工作按国家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案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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