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法律考试和任前表态的具体规定:
㈠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成立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并负责有关考试事宜。
㈡法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律考试和任前表态对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㈢法律考试内容:《宪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基本法及拟任职务机关的专业性法律、法规;任前表态内容:任期
内目标、本年度目标、人大意识、依法行政、公正守法的措施。
㈣法律考试方法:参加法律考试的人员名单和考试时间,一般于考试前10日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通知所在单位及本人;考试试题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专人命题,考试成绩由法律知识委员会审定后,以书面形式报请人大常委会决定;考试采取笔试开卷,规定时间指定地点,限时答卷,严禁他人dai考等作bi行为。任前表态要求:拟任人员在常委会审议任命前15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递交表态发言书面材料,表态时间为5—10分钟,凡不作表态发言的,会议不予任命。
第二十四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免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审查意见,向会议作审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进行审议,着重对任职条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社会公论等方面发表个人意见书,对不明确或者有疑问的方面可以向提请机关或被提名人提出询问,并表明是否同意会计表决的态度。
第二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以及代理职务,撤销职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免职的采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免人员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时,设监票人1名,记票人2名,负责监票记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出席会议人员同意,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表决,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的,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需重新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县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半数赞成通过。
第四章颁发任命书和任免公布
第二十九条由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决定前,不得到任或离职,提请任免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分别书面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利用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县长外,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二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常委会表决权未获通过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请机关可再次提请任免。两次提请任免未获通过者,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