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和渣土、砂砾石运输车辆,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凡需在城区主要街道行驶的,应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渣土运输车辆在出场前,应当进行清理,防止渣土污染城区道路。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损坏城区道路、人行道、广场以及停车场。禁止临街单位和住户挤占人行道。临时建筑施工,经批准确需要占道的,需按批准的地点、规范、规模、期限先进行场地出入道路硬化,实行亮证、悬牌、围
档,文明施工。拆迁场地必须设置安全栏和监督岗,做到随拆随清,拆完后应及时在规划红线内建好围档。建筑材料不得堆放在围档外,施工的泥水或排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停工时,场地应及时整理,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工完场清,地平沟通。
第十七条县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
(一)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含街道绿化带、小游园)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废弃物收集箱等环卫设施的环境卫生由县城管部门负责;
(二)其他街道、背街小巷、住宅区通道和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由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和住户负责;
(三)车站、码头、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等场所和各类项目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河堤水域(含护坡、绿地)由主管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临时性集市交易场所,由主办单位负责;各临时摊位,由从业者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生活庭院,由各单位负责;
(六)各厂矿企业建设的生产、生活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场所以及相关环卫设施和其它设施,由各厂矿企业负责;
(七)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公共广场、园林绿化、城市路灯等公共设施,在未验收移交或者未满保质期的,由建设开发责任单位负责;
(八)经批准拍卖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城区生活垃圾由县城管部门统一管理。生活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垃圾清运费,按国家和地方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城管部门统一按月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应设垃圾池(箱、桶)。单位自行清运的,须事先报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垃圾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清运的,可按协议约定,由城管部门上门收集清运,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城区主要街道实行生活垃圾收集制度。临街各经商门店业主及居民户自备清扫工具,将垃圾放入指定位置。
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城管部门清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县城区主要街道临街所有单位、经营户和住户应自觉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
县城居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禁止擅自挖土栽菜;禁止占用主要街道及人行道操办婚丧事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猪、羊。狗、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经公安、畜牧、城管、卫生部门同意后,方可圈养。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积极开展灭鼠、灭蟑、灭蚊、灭蝇活动,降低“四害”密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所有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必须按“三废”标准排放,未达到“三废”排放标准的,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所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任意排放、倾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大功率的音响、广播宣传车推销商品或高叫声扰民。单位和家庭使用音响时,不得影响四邻。禁止夜间10点以后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刨、电锯、打桩机等(产生高噪音的)机具;娱乐场所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时段经营。
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县城管部门每年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周”活动,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活动。县城绿化管理单位应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鼓励县城绿化实行领养制度。
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县城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破坏或损坏花草树木;禁止在城区行道树上牵绳挂物;禁止践踏绿篱、花木、草地;禁止在公共绿地内摆摊设点。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