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
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年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㈣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㈤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㈥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㈦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㈧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㈨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三条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㈠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㈣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
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工资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按实扣发月奖、岗位考核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㈢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㈣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㈤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 职务(岗位)津贴 省直补贴]/2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㈥凡连续或月累计病、事假15天(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㈦全年累计病、事假满1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
㈧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㈨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月奖外,再扣发1个
月年度考核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除扣奖金外,实行待岗。
第十五条以上所述时间,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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