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学看123范文中心常用范文规章制度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 正文

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

[10-15 15:37: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66

导读:(三)第一责任人不是水政监察人员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上报水政监察部门并注重相关证据的保全。对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的水事违法案件,第一责任人报告到水政监察部门后,可以根据情况需要暂时扣押违法行为人的财物或短暂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四)水政监察部门根www.xxk123.com(www.xxk123.com)据水事违法案件的情况,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按照《河南黄河河务局水事违法案件快速反应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五)在处理水事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水政监察人员可以行使《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职权。(六)水政监察部门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七)在水事违法案件中,涉及民事纠纷的部分可由水政监察部门一并行使。水政监察部门可以要求相对人做出本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的民事行为。(八)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水事违法案件、涉及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水政监察部门应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办案方针,及时上报上级主

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标签: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http://www.xxk123.com

(三)第一责任人不是水政监察人员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上报水政监察部门并注重相关证据的保全。对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的水事违法案件,第一责任人报告到水政监察部门后,可以根据情况需要暂时扣押违法行为人的财物或短暂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四)水政监察部门根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据水事违法案件的情况,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按照《河南黄河河务局水事违法案件快速反应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

(五)在处理水事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水政监察人员可以行使《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职权。

(六)水政监察部门可

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七)在水事违法案件中,涉及民事纠纷的部分可由水政监察部门一并行使。水政监察部门可以要求相对人做出本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的民事行为。

(八)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水事违法案件、涉及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水政监察部门应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办案方针,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案件进行查处。同时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及时向地方行政首长汇报案件情况,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为案件的查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水事犯罪行为的处理机制:

(一)水事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水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水事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黄河河务部门全力配合。

(三)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水事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地方公安部门报案并保护犯罪现场,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破案。第一责任人向水政监察部门报案的,水政监察部门经调查,认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水事犯罪行为涉及民事赔偿的,由河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水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该行为的处理机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第一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上报,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因重大过错未保全影响案件处理的重要证据,导致案件不能被查处的;

(四)接受相对人贿赂,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导致单位遭受损失的;

(五)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养护单位未按照养护合同约定尽必要的养护管理职责,导致黄河水工程遭受损失的,养护单位应向管理单位赔偿损失。损失巨大的,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管养合同。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九款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黄河河务部门在向相对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并应给与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遭受损失的单位和部门,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遭受的损失无法挽回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第九条第八款、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扣押的财产有非法侵占、私吞、挪用等不正当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在处理水事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不正当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来源于文秘公文网网,欢迎阅读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


上一页  [1] [2] 


Tag: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常用范文 - 规章制度
《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相关文章

Copyright 学学看123 All Right Reserved.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