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20xx]51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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