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对民警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业务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民警,不得上岗办理业务。实施考试员、查验员等级管理,对考试员、查验员实行资格评定、等级考试、业绩考核和升降制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占民警总人数的80%以上。
(四)从严治警,建立廉政教育制度、业务岗位民警定期轮换制度和错办责任追究制度。民警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廉洁自律,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
(五)制定消防、防盗、保密、后勤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公务用车等装备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六)建立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限权制度,对办理流程实行全程监控。
第十一条警务保障
(一)精简机构和人员,按照本地实际配备民警和工作人员,机动车登记审核岗、驾驶人受理岗、档案管理岗等重点岗位工作由民警担任。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汽车、摩托车场内考试所需的设施和相应的标志、标线齐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的路线上设置标志。
(三)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稳定运行。制定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快速应对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
(四)设置专用档案、牌证室(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牌证室(库)安全。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实行计分考评制,评分标准全国统一。满分为10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减分值。分值达到95分以上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为二等车辆管理所;达到75分以上不足85分的,为三等车辆管理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为四等车辆管理所;不足60分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第十三条一等车辆管理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荣立过集体功或者受过地市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
(二)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对民警服务态度无投诉;
(三)大型客、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8%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四)科目三考试使用计算机路考系统;
(五)3年以下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机动车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发现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车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一等、二等、三等车辆管理所:
(一)经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并发放驾驶证的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质量经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未落实车辆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一)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二)未对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进行监督销毁的;
(三)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
(五)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不予制止的;
(六)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
(七)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八)存在乱收费、指定保险、检测、维修和推销产品等问题的;
(九)违反规定,到其他车辆管理所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的;
(十)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低于70%的;
(十一)当年有民警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的;
(十二)当年车辆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十三)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十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考评办法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