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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12-12 17:46:3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80

导读:第www.xxk123.com(www.xxk123.com)十二条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由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第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按用途可分为医疗基金支出、风险基金支出。1、医疗基金支出指按规定的限额和补偿比例用医疗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支出、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它支出。2、风险基金支出是指由于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造成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而按照规定程序动用风险基金所发生的支出。第十四条合管办在财政局和卫生局共同认定的国有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支出户除接收财政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收入业务。第十五条合管办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和月份收支计划,按月填制用款申请书,在每月5日前报送县财政局。财政局应在收到用款计划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县财政专户拨付到合管办支出户。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试行既保障农民基本卫生服务,又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的支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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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由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按用途可分为医疗基金支出、风险基金支出。

1、医疗基金支出指按规定的限额和补偿比例用医疗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支出、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它支出。

2、风险基金支出是指由于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造成合作

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而按照规定程序动用风险基金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合管办在财政局和卫生局共同认定的国有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支出户除接收财政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收入业务。

第十五条合管办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和月份收支计划,按月填制用款申请书,在每月5日前报送县财政局。财政局应在收到用款计划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县财政专户拨付到合管办支出户。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试行既保障农民基本卫生服务,又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的支出方式、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规范。

第六章 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合作医疗基金结余包括医疗基金结余和风险基金结余。基金的结余均转下年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1、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

2、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州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申请批回县本级风险基金。

3、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资 产

第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银行存款和现金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合作医疗基金存款,按月和开户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八章 负 债

第二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存款和临时存款等,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九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报送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报告,半年向县卫生局报送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云南省财政厅和卫生厅颁发的《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报告时间和编制要求等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县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经过审核批准的合作医疗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列入同级政府决算。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及合作医疗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及合作医疗监督组织应定期不定期的对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对违纪或违法行为要进行深入调查,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合作医疗基金;

2、违背合作医疗章程、办法和制度,擅自改变补偿项目或补偿比例;

3、未将合作医疗基金及利息等收入存入鹤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属于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应限期纠正,并做相应的追回、退还等处理。对违纪或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合作医疗有关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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