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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条XP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03-19 20:45:27]   来源:http://www.xxk123.com  房地产合同   阅读:80

导读: 第17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27条、 物管公司: (1)、 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 如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8条、 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委员会另行决定;如果届时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则出卖人承诺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进行无记名直接投票,以决定是否继续聘请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129条、 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 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 元。 第130条、 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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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27条、 物管公司:

    (1)、 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 如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8条、 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委员会另行决定;如果届时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则出卖人承诺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进行无记名直接投票,以决定是否继续聘请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129条、 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 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 元。

    第130条、 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躁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

    第131条、 维修基金:如果买受人支付的维修基金由出卖人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收取,则出卖人将保证此部分维修基金不会被滥用;出卖人同时保证买受人有权随时知道维修基金的存放地、保管人及用途;出卖人保证当买受人认为维修基金未被正确使用时,无须出示任何证据,即有权要求将维修基金存放于公证机构;如出卖人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总房价10%支付违约金。

    第132条、 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为保护买受人的尊严及权利,出卖人承诺买受人生活所有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费用均在公共银行支付即可,其购买数量不受任何限制,物业公司不得控制此等费用的收取,无论如何不得限制上述资源的使用;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33条、 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8部分 业主委员会

    第134条、 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5条、 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 业委会登记:出卖人在入住后三个月内,出卖人承诺物业公司将召开第一次产权人会议或者产权人代表大会,六个月内将全部业主委员会的登记材料报到有关机构;每延迟一天将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7条、 组织权利:在社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以前,买受人有权自己组织临时性业主组织(如业主联谊会),其作出的决定代表多数业主的选择,应当视为有效的选择。买受人有权在支付首付价款后即开始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类似组织,买受人可以选择社区公告、网络公告、报纸公告等方式召集其他买受人参与,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买受人要求的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准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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