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
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 友好解决
在按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仲
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
天以后方可开始。
67.3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
力;以及
(b)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应递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国的工程所在地,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的仲裁规则或在香港进行。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
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
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
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
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
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67.3款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
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退知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
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
该类地址。
68.2 致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
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款中规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变工程施工所在
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业主的违约
69.1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60 .16款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28天内,未能接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
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终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
外;或
(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
义务。
承包人有权通知业主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
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69.2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14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款规定的约束,尽
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69.3 合同结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65款规定
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
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生的金额。
69.4 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60.16款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69.1款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业主未能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60.16款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
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
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作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
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按合同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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