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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03-19 20:55:12]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证券合同   阅读:80

导读: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 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 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 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 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 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 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 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 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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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
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
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
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
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
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
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
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
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
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
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
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
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
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
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
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
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
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
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
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
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
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
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
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
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
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
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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