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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案例评析

[10-15 15:37: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其他合同   阅读:8427

导读:二。本案中原告是否可以被告迟延履行而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www.xxk123.com(www.xxk123.com)1)合同解除为一种法律行为。以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须相对人承诺,故为单独行为。(2)解除为不要式行为,解除以解除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可能了解或达到相对人而生效。(3)解除为处分行为(4)产生溯及以往的消灭合同的效力。合同经解除,视为自始末成立。从各国立法来看,法定解除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给付迟延;(2)给付不能;(3)履行拒绝;(4)不完全给付:(5)情势变更。《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四)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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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原告是否可以被告迟延履行而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1)合同解除为一种法律行为。以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须相对人承诺,故为单独行为。(2)解除为不要式行为,解除以解除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可能了解或达到相对人而生效。(3)解除为处分行为(4)产生溯及以往的消灭合同的效力。合同经解除,视为自始末成立。

从各国立法来看,法定解除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



情况:(1)给付迟延;(2)给付不能;(3)履行拒绝;(4)不完全给付:(5)情势变更。《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虽有解除的原因,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发生解除权。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实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解除权的这一界定内涵三个属性:第一,单方意思表示的随意性。本着意志自由的原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该权利,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即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也可以做出解除合同的表示,使违约方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二,解除事由的法定性。合同解除权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一方违约)为根据,以法律对该事由的确认为以前提。客观事实与法律确认是解除权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必备条件:只有被法律明确加以认定的特定事由才能引起合同解除。

但在发生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发生的事由时,法律是否一律鼓励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应考虑以下关系:

1.合同解除与合同信守原则合同信守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要义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除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之外,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义务,即使在一方违约时,如未造成另一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的后果,另一方也不得轻易解除合同。合同信守原则是社会经济对合同法基本要求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合同是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彼此信守相互许下的诺言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允许一方在合同订立的目的仍可以得到实现时,仅仅基于自身利益而擅自解除既存的合同关系,无疑会使合同的约束力以及市场交易道德的环境遭到破坏。对于合同法而言,合同信守是基本原则,合同解除是一种例外,因此应对合同解除予以严格限制。在美国,即使一方的行为己构成重大违约,美国法院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允许受害方直接解除合同,而是要求其给违约方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法院在决定应当给违约方多长时间进行自行补救时,要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重要因素之一时。违约方的拖延将在多大程度上剥夺受害方有权期望从该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另一个于之相关的因素是,允许受害方即使解除合同会给违约方造成多大的损失。法院的最终决定应当是对权衡这种因素的结果。

2.合同解除与合同目的从合同法的目的来看,合同法的规范功能一般认为有两类;一为保护功能,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的功能。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表现为,法律应承认并赋予在违约行为导致非违约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时,或发生预期根本违约约情况下,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规范功能为鼓励交易功能,即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原愿交易行为的功能。解除合同等于是本己达成的交易中途流产,必将影响社会交易,因此又要求对合同解除严格加以限制。

从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其目的无不是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某些原因的出现常常会致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如果不顾客观情况变化而强制当事人仍然信奉合同信守原则,必然会在根本上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因为合同解除将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如果不对合同解除严加限制,允许当事人轻易的解除合同,必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难以保护社会交易,难以保护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故法律对合同解除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从观众国立法,主要是对法定解除发生的原因加以严格限制:(1)给付迟延;(2)给付不能;(3)履行拒绝;(4)不完全给付;(5)情势变更。《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是解除合同的原因之一。本案中,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0年5月1日交房,而其却于6月9日才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迟延履行。那么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买受方是否可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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