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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03-19 20:31:01]   来源:http://www.xxk123.com  建设工程合同   阅读:80

导读: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单位的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也不发变更指示。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单位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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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单位的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也不发变更指示。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单位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的和承包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单位应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单位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单位在向承包方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单位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并抄送发包方。 

  (3)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单位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单位,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方: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方。若监理单位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方,则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承包方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并抄送发包方。变更报价书的内容应包括承包方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方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方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方。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发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监理单位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单位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此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单位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的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权在收到监理单位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单位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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