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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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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一条鞭法”按亩征银,损害了大地主的利益,再加上明朝末年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军费开支猛增,税负在原来基础上又增加了“辽饷、剿饷、练饷”三大征,且加派不断,改革的措施逐渐被破坏。但清初的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缓解阶级矛盾,宣布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康熙五十二年还提出“续生人丁,永不加赋”,进一步完善了“一条鞭法”,使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11年。(三)清代的“火耗归公”火耗是明清地方政府私自征收、自筹自用的一种附加费。自从明代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各地普遍实行田赋征银,因民间交纳的大多是零碎银两,各州县政府借口上缴税银需熔为整块,有火炼之耗损,所以在征收田赋时,要加征火耗费。实际上,熔铸碎银的损耗极小,耗损率只为1%~2%,然而地方官吏在征敛时要多于此20倍以上,要加耗20%~30%,有时更高。清初,征收火耗较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人民不堪重负。清廷曾严厉禁止征取火耗,但“禁之而不能”。主要原因就在于自明代以来,火耗收入一直是供应地方经费开支尤其是弥补官俸不足的重要来源。地方加征火耗既是吏治不清的一个重要因素,又是侵蚀中央税赋的一个主要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山西巡抚诺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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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一条鞭法”按亩征银,损害了大地主的利益,再加上明朝末年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军费开支猛增,税负在原来基础上又增加了“辽饷、剿饷、练饷”三大征,且加派不断,改革的措施逐渐被破坏。但清初的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缓解阶级矛盾,宣布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康熙五十二年还提出“续生人丁,永不加赋”,进一步完善

了“一条鞭法”,使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11年。
  (三)清代的“火耗归公”火耗是明清地方政府私自征收、自筹自用的一种附加费。自从明代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各地普遍实行田赋征银,因民间交纳的大多是零碎银两,各州县政府借口上缴税银需熔为整块,有火炼之耗损,所以在征收田赋时,要加征火耗费。实际上,熔铸碎银的损耗极小,耗损率只为1%~2%,然而地方官吏在征敛时要多于此20倍以上,要加耗20%~30%,有时更高。清初,征收火耗较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人民不堪重负。清廷曾严厉禁止征取火耗,但“禁之而不能”。主要原因就在于自明代以来,火耗收入一直是供应地方经费开支尤其是弥补官俸不足的重要来源。地方加征火耗既是吏治不清的一个重要因素,又是侵蚀中央税赋的一个主要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山西巡抚诺敏、布政使高成龄等于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提出火耗“提解归公”的改革建议,为雍正皇帝所采纳。
  火耗归公的主要内容有2项:(1)将火耗改为正式的附加税,各省统一税率和征收数额,由省统一征取,州、县代收,提解布政司库,地方官府不得另外私派。(2)把原来由地方坐收坐支的火耗银,改为统一上缴国库,再由中央下拨一部分银两作为地方官吏的养廉银和地方行政开支的“补助”,同时必须接受中央的查核和督察,务要花销明白,支出清楚,多余的要上交。雍正皇帝在推行“耗羡归公,设养廉银”的同时,还追查亏空,严厉肃贪,惩处了一批贪官,打击了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火耗归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1)加强了中央财政集中统一,使一向归地方支配的耗羡收入管理权牢牢地控制在中央财政手中。从此,耗羡收入一律以中央的名义拨付,或作地方官之养廉银,或用于地方的办公开支,或用于赔补亏空,使地方政府征收火耗的收支活动处于中央财政直接、全面的监督管理之下,有助于防止地方政府坐收坐支或自收自支,从而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2)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滥征加派之弊,整饬了吏治。耗羡归公后,由于中央把各省征收的耗银从过去的暗取改为明收,并使数量和用途固定化,不得再私自加派,从而使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之风得到明显遏制。此外,从一定意义上看,这种做法还从制度上堵塞了官吏腐败的漏洞。而且中央财政每年从“火耗”中提取二百八十多万两,支付各省文职养廉银和地方办公费用,使地方官吏得到了一定数目的补助,从而缓解了他们的生活压力,有助于他们安于职守。(3)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火耗归公改革后,羡额一般固定在10%左右,各地所收耗羡量比以往州县私征时减轻了许多,百姓的负担因而在一定程序上有所减轻。(4)大幅度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火耗归公后,中央财政收入随之充裕起来。到雍正末年,国家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加到六千多万两。
  历代的税费改革无非是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维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制度,保障统治阶层的社会地位与相应的生活,而不考虑税费征收合理与否,税费结构与数量合理与否,其结果是人民的法定负担有增无减,税费的数量必然向超过劳动者承受能力的方向发展。这也是历代税费改革始终走不出“黄宗羲定律”怪圈的根本原因。
  二、历史上税费改革对当前费改税的启示
  这些年来,由于诸多原因,我国有些地方农村基层政府与村民组织对农民乱收费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给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税费与农民减负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社会主义制度应该也可以成为农民减负的根本保证。从我国历史上对农民乱收费的根本性原因来看,一是剥削制度,二是生产力低下。如果说历史上受限于剥削制度与生产力低下而不可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乱收费问题,那么今天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日益提升的综合国力理应既有意愿也有能力为农民减负。
  (一)减负:农村税费改革的立足点现在涉农收费五花八门,各种提留、摊派、罚款比比皆是,而且越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方,收费越多越乱。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农民的利益,向农民伸手,搭车收费,甚至有些基层干部强行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减负是税费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必须坚持的首要目标,也是税费改革成功的根本保障。一是坚持减负治本之策。针对“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情况,实行“四个取消”:取消乡镇政府统筹(用于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五保户供养、乡村道路建设等费用)和教育集资(用于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等)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集资;取消农民“两工”(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取消地方附加、屠宰税、农林特产税;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农业税。二是严格征管手续。农业税的征管要增加透明度,让群众缴明白税。征管手续应严格,完税证要开到纳税户。应出台适合农村税收特点、对征纳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征管办法,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农业税征收机关依法行政。三是加强督察。督察的重点在于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是否属实,确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与计税价格是否合理,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做到逐户核对、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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