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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论文

[10-15 15:41: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经验交流   阅读:8932

导读: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5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六)坚持市场经济法制的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此必须坚持法制的统一,首先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统一。同样的市场行为应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在甲地是合法的,在乙地也必定是合法的。在甲地是非法的,在乙地也必定是非法的。绝不允许存在相互抵触的法律规则。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不仅不同地方之间有相互抵触的法规,中央制定的法律与地方制定的法规有相互抵触之处,甚至有些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亦有不统一的地方。这种法制不统一的局面之形成有多种原因,但不论何种原因,绝对不应再容许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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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5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
  (六)坚持市场经济法制的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此必须坚持法制的统一,首先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统一。同样的市场行为应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在甲地是合法的,在乙地也必定是合法的。在甲地是非法的,在乙地也必定是非法的。绝不允许存在相互抵触的法律规则。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不仅不同地方之间有相互抵触的法规,中央制定的法律与地方制定的法规有相互抵触之处,甚至有些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亦有不统一的地方。这种法制不统一的局面之形成有多种原因,但不论何种原因,绝对不应再容许这种法制不统一的局面继续存在。坚持法制的统一,首先要求统一立法权。即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权统一由中央一级立法机关行使。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典及公司、票据、海商、保险、证券交易法,及经济法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地方不能制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地方性法规。其次是统一法律法规的解释权。法律解释权问题迄今未得到重视。现在的情况是哪一个机关草拟的法律法规就由哪一个机关解释,任意解释法律甚至借解释以修改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未解决由哪一个机关对法律、法规进行统一解释的问题。建议分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设立专门机构行使统一解释法律和法规的解释权,这两个机构可以分别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最后是统一司法权和执行权。我国目前严重存在地方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象,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变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司法权的统一。法院的执行权也存在被一些行政机关侵夺的问题。司法权和执行权统一由法院独立行使是维护法制统一的保障,应当受到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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