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与法的问题上,同样会引起法治理念的偏差,例如:一个儿童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伤。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那就是: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可如此一来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左邻右舍的孩子不得沟通,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是多么残酷的摧残!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是从西方移植、借鉴来的,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它把个体的权利作为法律的逻辑起点,其长处是保障了每个个体的利益与尊严,而短处则是缺乏对整体和谐的关注,硬要把本来亲密无间的人类群体拆成一个个孤立的分子。因此,冷漠、缺乏人情味、紧张、
恐惧等已成为西方公认的社会病。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执法人员、行政人员的抵触,同时在客观上造成基层政干部树立法治理念的障碍。
3、“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违背
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地方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矫枉过正。个别领导者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后,具体执行或推行的人员就成了第一线的行政主体,这些“主体”有时还要绞尽脑汁为这一政策作些违法的辩解,反对的人多了,文件的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在基层也是司空见惯的。久而久之,就大大削弱了群众对“法治”的认同度。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途径
1、切实推进基层的普法宣传工作
普法,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最有效的途径。就目前而言,我们的普法只是针对了文化素质较低的广大农村,对行政、执法干部的普法力度不大,普法宣传教育对绝大部分干部已变成了形式。在参加普法学习和考试中,仅限于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考试,而局级以上高级干部则很少参与,偶有为之,也是“秘书”代劳。因此,中高级领导干部中的法盲现象也是存在的,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由于受“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的封建影响,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强化到位的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并激励监督,建立切实到位的监督机制,使他们能够乐于监督、敢于监督。监督的途径很多,除常规的检查外,对重大信访热难点问题定期进行排查,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行为追究制等,使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使执法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合法、规范,才能真正树立起干部的法治理念。
3、突出“程序优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干部、执法人员的行为,这样就有利于基层干部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约束和指导自己的涉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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