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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10-15 15:41: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教育教学   阅读:8883

导读:3、由于受当前社会浮躁的风气的冲击,近年来高校纷纷忙于合并、扩招、升本、以及高校排名,高等教育大跃进式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极其混乱的局面并由此带来了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治乱世当用重典",于是各高校纷纷出台了以学术及教学管理为主的各种严厉的规定。因此,上文所述的诸如"末位淘汰制"等种种荒谬的规定遂应运而生。但问题是,作为社会理性与良知的摇篮的高校出台的规定理所当然也应该是理性的。如果在人们心目中一向被当成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的高校所出台的规定却是荒谬的、不理性的,那么高等教育不但产生不了理性和良知,反而只能对整个社会的荒谬与不理性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的作用。事实上,高校的所谓学术管理往往只是针对学生的,靠剥削学生的劳动来为学校争国内高校论文排名。但对于评上职称的副教授、教授以及评上硕导、博导的副教授、教授们,却缺少行之有效的考核的办法。现实情况就是:只要某人被评上后,他就永远可以霸在这个位置上,享受教授或硕导、博导们按学校的规定应该享受的待遇。至今还从未听说过哪位教授或导师因不合格或因水平下降或水平长期徘徊不前而被取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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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由于受当前社会浮躁的风气的冲击,近年来高校纷纷忙于合并、扩招、升本、以及高校排名,高等教育大跃进式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极其混乱的局面并由此带来了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治乱世当用重典",于是各高校纷纷出台了以学术及教学管理为主的各种严厉的规定。因此,上文所述的诸如"末位淘汰制"等种种荒谬的规定遂应运而生。但问题是,作为社会理性与良知的摇篮的高校出台的规定理所当然也应该是理性的。如果在人们心目中一向被当成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的高校所出台的规定却是荒谬的、不理性的,那么高等教育不但产生不了理性和良知,反而只能对整个社会的荒谬与不理性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的作用。

  事实上,高校的所谓学术管理往往只是针对学生的,靠剥削学生的劳动来为学校争国内高校论文排名。但对于评上职称的副教授、教授以及评上硕导、博导的副教授、教授们,却缺少行之有效的考核的办法。现实情况就是:只要某人被评上后,他就永远可以霸在这个位置上,享受教授或硕导、博导们按学校的规定应该享受的待遇。至今还从未听说过哪位教授或导师因不合格或因水平下降或水平长期徘徊不前而被取消职称或导师资格的情况。故发生那种人力资源管理的导师从未管理过人力资源,上课所讲的内容还是十几年前的过时的纸上谈兵的理论,以及导师根本导不了弟子的情况一点也不奇怪,甚至还会发生南方某高校总务处长被评上博导的天下奇闻。而且,对很多教授们来说,成名后往往各种社会职务和头衔接踵而来,成天周旋于各类行政的及社会的事务性工作之间,根本无力或无心再去搞学术。而有些热门专业的博导们虽然带了二、三十个甚至更多的硕士、博士,但弟子们一年内却难见导师尊容几次,导师正在国内飞来飞去忙于讲学、"顾问",大把地挣银子呢。相当一部分的教授成名后往往为名所累,遂使得成名即意味着宣告了学术生命的终结。但由于体制的原因,往往有些成名的教授十年没有有份量的学术成果,发表文章只能靠剥削自己的硕士、博士的劳动,但他还是博导,有才的青年学者就是上不去。事实上,对比一下当今国内的一些高校纷纷忙于"办班"、变相出卖文凭和各高校的系主任专心致力于搞"创收",及一些高校在对待"仕而优则学"的人如同娼妓拉客的媚态的现状,所谓加强学术管理之说实属自欺欺人。
4、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上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高校管理行为,尤其是高校对老师和学生进行处分行为的法律定性的问题上。目前,法学理论上一般将其定性为行政处分,对于处分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等其它途径来解决。但是,对于严重到可以将老师、学生除名或开除的,极有可能侵犯到我国公民的享有的,且为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劳动权及受教育权的"处分",受处分者不服却不能诉诸法院,实在有违情理。虽然法律规定了受处分的老师如果不服,可以向当地人事部门提起仲裁,但对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应该如何救济,尤其对有关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另外,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能否向法院起诉以请求司法救济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亦无明文规定。对此,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实践中有的法院决定立案,有的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分歧一方面使得国家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不予立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救济,违背了现代司法制度设立的宗旨及法治社会中法院应当发挥的功能。而且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处分须必记入学生档案并不得撤销前科,被处分的学生将背一辈子黑锅,"一日有罪,终身有罪"。因此,在对待学生被处分,尤其是被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问题上,被处分学生如诉诸司法,虽然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从法理上讲,司法则不应对之保持沉默。

  5、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滞后与粗糙

  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最突出地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尤其是缺乏受处分学生对处分不服如何救济的法律程序。例如在对学校处分学生方面,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处分的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包括申诉的机构、申诉的时效以及有关机构答复的期限、对申诉答复不服的,被处分的学生应当如何救济等种种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故据报道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中,自96年权利被侵犯时起,三年来刘燕文一直向北大及国家教委申诉,但从北大得到的答复却总是"无可奉告"或"研究一下"即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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