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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10-15 15:41: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教育教学   阅读:8883

导读:在高等教育方面,法律的滞后、粗糙与缺位相比显得更为明显和突出。例如,现在我国高考已取消了对考生年龄、婚姻状况的限制,但是在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却仍然对考生有年龄的限制,而且对本专科生仍然禁止在校期间结婚等。另外,我国的《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分别于1995年与1999年施行,其与时代脱节之处并不多,但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得都比较原则、笼统和抽象,在高校管理及司法实践中较少有实用性。但对于与高校管理及与高校学生有着密切关系的《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却分别于1981年、1989年、1990年实施,它们之中自实施之日起至今最长的有21年,最短的也有12年。众所周知,在改革开放至今的二十多年里,尤其是近些年,我国高等教育在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些当初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期由"政府推进型"立法所产生的法规本身就笼统、粗糙,加之近些年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及人们观念的急骤改变,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的形势,这些法规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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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等教育方面,法律的滞后、粗糙与缺位相比显得更为明显和突出。例如,现在我国高考已取消了对考生年龄、婚姻状况的限制,但是在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却仍然对考生有年龄的限制,而且对本专科生仍然禁止在校期间结婚等。另外,我国的《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分别于1995年与1999年施行,其与时代脱节之处并不多,但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得都比较原则、笼统和抽象,在高校管理及司法实践中较少有实用性。但对于与高校管理及与高校学生有着密切关系的《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却分别于1981年、1989年、1990年实施,它们之中自实施之日起至今最长的有21年,最短的也有12年。众所周知,在改革开放至今的二十多年里,尤其是近些年,我国高等教育在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些当初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期由"政府推进型"立法所产生的法规本身就笼统、粗糙,加之近些年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及人们观念的急骤改变,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的形势,这些法规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对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高校管理中,对于学生偷食禁果者的处分一般都套用该规定而对其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但是,对于偷食禁果的学生是否属于"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在今天人们的观念已经能够容忍避孕套自动售货机已堂而皇之设置在一些大学校园内的"新形势下",是否能继续延用以前的思维值得进一步思考。

  再如,就学位评定程序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想取得学位必须过两关:第一关是毕业论文须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第二关是毕业论文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后,还要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按照《学位条例》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还规定了其下可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因此,从以上的规定来看,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没有专业的限制,实践中其一般也是由各个不同专业的专家所组成的。因该《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并未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由于该立法存在的这一缺陷,遂使得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那种外行审查甚至否决内行论文的不合理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必须加强高等教育自身的及有关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的研究,加快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及时清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的步伐,解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无法可依和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的现状。可喜的是,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滞后于时代要求的问题并正着手予以解决。据报道,日前《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已出台,并即将交付审议,我国高等民办教育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在不久的将来即有望结束。另外,不久前在南京召开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综合处一位负责人在会上透露,现行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1995年颁布的,已落后于高校扩招的新形势,会议决定修改并加以完善,修改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将有较大的放宽,突出了以人为本思想,适当放宽研究生学籍、在校时间,允许婚后有子女的研究生把孩子带大,再重新回校攻读学位等。

  2、高等教育要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对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从性质上来看或为实践所证明已严重不公平的或在实践中产生大量腐败问题的,如对北京地区考生高考低分录取及保送等种种政策,应大胆地改革或直接予以废除。此外,对高校的现行管理体制也应锐意改革,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的陈腐的积习,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专家、教授以及学生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使高校真正地实现自治。另外,对学术管理问题,应健全专家的以及民间的评估机制,学术问题应由高校的自律及知识分子的良知来决定。

  3、高校管理中,必须贯彻依法治校,尤其是依法律程序或合理程序治校的原则。高校管理中,特别是学术管理中如果出现了良心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律是无法解决的。但如果有关高校管理的规定本身或高校管理行为及管理过程从实体上或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谬的、不近人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那些由于这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谬的不近人情的规定或管理行为而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提出了法律救济的请求,那么司法则不应对之保持沉默。另外,高校在贯彻依法治校原则的同时,在管理中还应怀着远大的目光和宽阔的胸襟。例如在对待人才流动问题上,对高校来说,应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态度。因为只有人才流动学术才会有生命力,才会有创新,长期静止困守一隅的后果只能造成视野局限、近亲繁殖与学术停滞的后果。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人类社会的发展无非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事实上,在高校管理中,在对待人才流动的问题上,只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办理就足以解决问题了,对于违约者,依造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就可以了。契约应当被遵守在古罗马时代就被确立为一条基本原则,对此,作为承担着人类文明传承使命的高校不遵守契约是非常可笑和可悲的。

  4、最后一点,必须强调的是,以上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教育来说,只有确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的信念以及蔡元培先生所说的"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的理念,只有不断地努力地去革除高等教育中的积弊与陈习,才能使高校避开社会浮躁风气的冲击,真正地成为学术及社会良心的诞生地,成为知识分子(包括老师和同学)研究学问和保持良心的象牙塔。(文秘公文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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