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提到尸检报告中提到的摔伤的任何特征。口诉记
录与尸检报告的差异说明该医生根本没有给病人作
任何检查。后来病历科的记录发现这份口诉记录是在
病人因心跳骤停再次入院后拼凑的。
五、篡改病历的后果与责任
(一)篡改的病历能证明医疗行为的不当性
在国外。篡改后的病历在法庭审理时可作为事实
证据,即篡改的病历能证明医疗行为的不当性。harold
等指出:“所有的病历修改最好是按时间顺序修改,并
同时详尽注明原因和修改时间,而且应保持原始的记
录清晰可辨。一旦病历已经完成,任何资料不得篡改和
删除,更不得添加任何内容。所有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
是为了私人目的而篡改病历的。”即,只要存在篡改病
历的事实或仅有篡改的表面迹象,不论是故意的还是
疏忽的,不论是无辜的还是早有预谋欺骗的,都将使该
医疗诉讼在法庭上无抗辩性,即使在具体的医疗事实
上医方并无过错。
新泽西一家法院旧对病历的观点更清楚、更有力:
“医生的责任就是要履行其明确的保持病历的完整、
准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义务。他的这项义务的强制
性和其对病人的诊断和治疗义务一样强,因为医疗团
体必须依赖病历来继续为病人提供服务。很显然,后
续治疗将会因病历中虚假的、误导的、不准确的内容
受到影响甚至造成患者损害。因此我们认为医生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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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其病人的病历是损害病人健康或生命的重大医
疗过错。”
很明显,一旦发现有医护人员为了掩盖过错而说
谎或篡改病历的话.陪审团就会很快得出结论,即由
医方承担医疗纠纷的责任,并且其信誉也会受到影
响。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医方的辩护律师和医生职业
责任保险公司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想在一件涉及病历
篡改的案件中辩护成功根本就是不可能的。
在我国,也有这样的案例,如延边某篡改病历案
中,北京某鉴定中心认为,改动后的病历属于“篡改伪
造病历”,“医院伪造病历的真实意图是利用假相来证
明自己对病人是认真治疗的”,“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有
误导作用”,从而认定篡改病历的院方存在过错。
对于整份病历都是虚假的、伪造的而言,可以根
据证据学的有关规则将其排除,即这份虚假的材料将
不能作为证据在医疗诉讼中使用。而我国医疗诉讼适
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当患者方对医方的医疗行为
提出异议时,应当由医方负责举证该医疗行为没有过
错。一旦病历被认定为虚假的,医方就会无反驳证据,
对于患者方提出的医疗损害就得以成立,医方只能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部分篡改的病历,能否作为证据及怎样作为
证据
对于部分篡改的病历,能否作为证据及怎样作为
证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无详细规定。而不同
学者对此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看法。(1)有学者认为病历
一旦篡改,无论篡改的是局部还是整体,就丧失其作
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原始性等基本特性,因而整份病历
都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即院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泸州某篡改病历案,省医学会对篡改的病历不做任
何鉴定。即否认该病历在鉴定中的证据作用。(2)还有
一种观点认为,将未篡改的那部分病历作为证据,来
判断医疗行为和医疗后果。对于篡改的那部分病历,
则不予采信。若患方指认的医疗损害与篡改的那部分
相矛盾时。则仍然认为医方无法举证,认定患方所指
认的医疗损害。并根据医疗损害事实在患者最终结局
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其医疗损害参与度。(3)也有学者
认为。仍可以将整份病历作为证据,对已经篡改的内
容,若患方指认的医疗损害与之不相矛盾时,按照篡
改的内容予以认定,若二者相矛盾时,则不予以认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看法,不予采信该病历的任何内容,
因为病历一旦被篡改,那些是真实的,那些是虚假的,
就很难做出结论,不仅增加了鉴定的难度,并且对鉴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2卷(第2期)
定结论的一致性也会产生影响。目前许多医疗纠纷案
件,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做出不同的鉴定结果的现象在
国内十分常见,不仅增加了案件的解决难度,也给患
方和院方带来经济和时间上的浪费。因此,有关部门
必须加强立法,明确篡改后的病历的证据学属性.建
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解决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
(三)对篡改病历的医护人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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